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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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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犯罪事实发生,即该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第二,该犯罪事实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该犯罪案件是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不属于该机关管辖的案件则不应当立案。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刑事案件应当立案。

具体规定如下:

1.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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