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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有顺序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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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公民死亡的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被申请宣告死亡公民的近亲属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在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宣告公民死亡申请的情况下,下一顺序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申请。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有的不同意申请,人民按照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审理。

公民失踪后,其生死不明的状态须达到法定期限。公民失踪的原因不同,要求达到的法定期限也不同。在正常情况下,公民杳元音讯、生死不明须达到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须达到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没有具体的时间。公民因战争下落不明的,适用4年的期限。公民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最后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

《最高院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人民审理宣告死亡案件时,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二)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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