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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人民宣告公民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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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仅规定了可以宣告公民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超出此范围的,就属于不能向人民申请宣告死亡的人。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被申请宣告死亡公民的近亲属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等。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在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宣告公民死亡申请的情况下,下一顺序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申请;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有的不同意申请,人民按照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审理。

2.公民失踪后,其生死不明的状态须达到法定期限。公民失踪的原因不同,要求达到的法定期限也不同。在正常情况下,公民杳元音讯、生死不明须达到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须达到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没有具体的时间。公民因战争下落不明的,适用4年的期限。公民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最后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申请人必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提出申请。人民对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反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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