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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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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8〕6号)

各市、县,自治区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发〔2015〕11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8年1月17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地区

小时

一类

1680

16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

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

二类

1450

14

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

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1300

12.5

各县、县级市、自治县

融安属于三类,

130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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