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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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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

(一)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客体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名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1、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的规定,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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