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得长时间离开居住地,不能外地工作或务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人员需经批准才能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离开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变更居住地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经司法所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变更居住地后,相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需移交给新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在七日内到新居住地报到。
法律分析
社区服刑人员在缓刑期间是不允许长时间离开居住地的,也就是说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是不能去外地工作或务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两高两部发布)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和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结语
社区服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得长时间离开居住地,包括外地工作或务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必须经过批准方可离开或变更居住地。在七日以内离开居住地需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则需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变更居住地也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应及时报告离开和返回居住地的情况,确保合规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十九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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